力盛赛车:2022-023-力盛赛车: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4-16
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赛车 公告编号:2022-023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 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主营业务实际情况,拟将公司全称变更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力盛体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拟变更公
司全称、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鉴于前述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布并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相关要求,拟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对照表如下:
条款位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第二条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第一处
登记 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力盛赛车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力盛云动(上海)
第二处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Shanghai Lisheng Racing Co.,Ltd. Lisheng Sports(Shanghai)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992.5838 万元。 15,992.5838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
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
第三处
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
应同步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
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手续。
第四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第五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部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 要约方式; 进行。
第六处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款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决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议通过。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第七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章程第二十
三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八处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个月时间限制。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其他情形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九处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第十处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项;
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计划;
外)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联交易; 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
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的包括在内);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第十一处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提供的担保;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八)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保情形。 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第十三处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决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点。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旦确认,不得变更。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除确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
第十四处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本公司全体董事、
当列席会议。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第十五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 司 持有 的本 公司 股 份没 有表 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六处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股份总数。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第十七处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 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人;
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人;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 提 名 人应 向股 东会 召 集人 提供 董
第十八处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 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
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另行拟定《累计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
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
历和基本情况。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 程规定的职责。
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百分之 3%以上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
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
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
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百分之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第十九处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第二十一处
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二十二处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
会,公司为该等专门委员会制定议事规
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 (一)除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由
议; 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 过一千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由股东会
议; 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第二十三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元的交易事项;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由
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
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
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
东会审议; 会审议;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 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上述第(二)至(七)项指标涉及 上述第(二)至(七)项指标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四处
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第二十五处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二十六处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处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报告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第二十八处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
报刊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规 定 条 件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第二十九处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第三十处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附件与本章
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章程、本章程附件和其他公司治
理细则、制度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处 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
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
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
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
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
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
监管指南的规定为准。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此次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事宜。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拟变更全称、证券简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变
更的中文全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程序办理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3、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办理相关的变更或
备案登记等全部事宜;
4、本次《公司章程》变更的内容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三、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