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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盛体育: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1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合计 25.00 万份股票期权。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19 日为预留授权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 100.0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69 元/股。本次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预留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鸣杰           ____________           黄海燕      ____________




张桂森           ____________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