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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暨预留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9-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

                       暨预留期权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7 层邮编:200041
      23~27thFloor, Garden Square, No.968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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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5
      二、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事项...................................... 6
第三节 签署页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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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
                   暨预留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力盛云动(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体育”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
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
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力盛体育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暨预留期权授
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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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
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
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
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
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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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
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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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审批及授权
     1.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
     (1)2021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联董事卢凌云女士、顾晓江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议案时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于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8日,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
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10月12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1,1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为13.69元/股;关联董事
卢凌云女士、顾晓江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在审议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授予事项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
     (5)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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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回购注销期权的决策程序
     (1)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以及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2)2022年9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
销的议案》。
     (3)2022年9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注销事宜。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1.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黄嬛、王颖琪共计 25.00 万
份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行权价格为 13.69 元/股。
     2.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注销的议案》,经审议,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25.00 万份进行注销。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合法
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票
期权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外,公司已履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
程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之“1.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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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预留授予的决策程序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2年9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3.2022年9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19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激励对象
     经核查,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相同,为 13.69 元/股,授予数量为前次授予后预留的 100 万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为 15 名核心骨干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根据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只有在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授予条件的
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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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
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股票
期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
理办法》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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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暨预留期权
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张小龙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