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1024 号 致:湖北灜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瀛通通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在对与法 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 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履行如下 法律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 2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预案具 有可行性,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该议案包括以下事项: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的资金总 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回购股份的用途;董事会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预案的公告》和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回购采用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用途;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回购的股份将依 法予以注销。公司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 元/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按回购金额上限 12,000 万元进行测算, 公司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33,333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7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 规定。 (二)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3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3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发了《关于核准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372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068 万股新股。 根据《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7]22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3,0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7 年 4 月 1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瀛通通讯”,证券代码 为“00286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湖 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http://www.egs.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中国 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以及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网站、质量监管部门网站、环境保护部门网 站,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117,996.47 万元(未经审计,下同),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为 104,512.28 万元,流动资产为 85,974.09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1.36%,回购 金额上限 12,000 万元占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17%、11.48%、 4 法律意见书 13.96%。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按照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司回购股份的 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 元/股,回购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不超过 12,000 万元。按 回购金额上限测算,公司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33,333 股,本次回购完成后公 司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 3,333,333 股,并假设全部用于股权激励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9,583,875.00 56.71 72,917,208.00 59.43 无限售条件股份 53,114,525.00 43.29 49,781,192.00 40.57 总股本 122,698,400.00 100.00 122,698,400.00 100.00 (2)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 3,333,333 股,并假设全部被注销,预计 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9,583,875.00 56.71 69,583,875.00 58.3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3,114,525.00 43.29 49,781,192.00 41.70 总股本 122,698,400.00 100.00 119,365,067.00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 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结论 5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 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三)2018 年 8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回购 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预案》,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回 购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晓光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侠辉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