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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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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1024 号



致:湖北灜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瀛通通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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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在对与法
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
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履行如下
法律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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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预案具
有可行性,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该议案包括以下事项: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的资金总
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回购股份的用途;董事会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预案的公告》和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回购采用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用途;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回购的股份将依
法予以注销。公司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 元/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按回购金额上限 12,000 万元进行测算,
公司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33,333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7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
规定。

    (二)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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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3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发了《关于核准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372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068 万股新股。

    根据《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7]22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3,0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7
年 4 月 1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瀛通通讯”,证券代码
为“00286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湖 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http://www.egs.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中国
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以及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网站、质量监管部门网站、环境保护部门网
站,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117,996.47 万元(未经审计,下同),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为 104,512.28 万元,流动资产为 85,974.09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1.36%,回购
金额上限 12,000 万元占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1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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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按照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司回购股份的
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 元/股,回购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不超过 12,000 万元。按
回购金额上限测算,公司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33,333 股,本次回购完成后公
司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 3,333,333 股,并假设全部用于股权激励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9,583,875.00        56.71    72,917,208.00        59.43

 无限售条件股份    53,114,525.00        43.29    49,781,192.00        40.57

     总股本        122,698,400.00       100.00   122,698,400.00       100.00


    (2)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 3,333,333 股,并假设全部被注销,预计
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9,583,875.00        56.71    69,583,875.00        58.3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3,114,525.00        43.29    49,781,192.00        41.70

     总股本        122,698,400.00       100.00   119,365,067.00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
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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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
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三)2018 年 8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回购
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预案》,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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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回
购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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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晓光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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