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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5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瀛通通
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湖北瀛通
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
会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4
日,并同意授予 77 名激励对象合计 113.5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17 名激励对象
合计 28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英                    谢峰                    李晓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