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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8月)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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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
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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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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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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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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