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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8月)2019-08-09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
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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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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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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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所称的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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