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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8月)2019-08-09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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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研究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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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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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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