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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董事长工作制度(2019年8月)2019-08-09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经
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
展趋势的能力;

    (二)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较强的组织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广阔,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
与股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廉
洁奉公。

    (六)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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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和/或董
事长自行辞职的情形,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董事长。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围绕公司战略,对开始酝酿或准备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
要事项,组织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常设部门)开展决策前
的调查研究。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除股东大会决定由监事
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进展
情况等资料,有权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向总经理提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
司经营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查执
行情况的汇报。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其中
有关企业注册、股权投资、资产出售、资产抵押、提供担保等资本性合同,经
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发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由总经理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根据经营需要,董事长可向
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授权委托书”。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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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运作费用的年度预算方案。

    (九)审批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及常设部门)、监事会
日常运作费用。

    (十)审批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常设部门个人公务费用报销。

    (十一)提名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十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
三)、(十五)项职权。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应主动向董事会提出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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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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