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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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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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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康达债发字【2019】第 0878-2 号




                                          二零二零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二)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6
二、本次发行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6
三、本次发行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6
四、发行人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10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12
六、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的补充核查...................................................................... 14
七、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14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16
九、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30
十、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32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33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33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 38
十五、发行人税务的补充核查.................................................................................. 39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补充核查.......... 40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补充核查.................................................................. 41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补充核查.................................................................. 44
十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44
二十、结论意见.......................................................................................................... 44




                                                                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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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瀛通通讯、发行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瀛通通讯线材
                   指
股份公司、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瀛通           指   湖北瀛通电子有限公司

湖北瀛新           指   湖北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瀛通           指   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

东莞开来           指   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瀛洲           指   东莞市瀛洲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联韵           指   惠州联韵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联韵           指   贵州联韵智能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浦北瀛通           指   浦北瀛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香港瀛通           指   瀛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越南瀛通           指   瀛通(越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印度瀛通           指   瀛通(印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瀛海投资           指   通城县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可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指
转债                    券的行为

A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信证券、保荐机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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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近三年及
                     指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9 月
一期

元/万元              指   元/万元人民币




                                     4-1-3-3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康达债发字【2019】第 0878-2 号



致: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
意见书》(康达债发字[2019]第 0878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康达债发
字[2019]第 0878-1 号)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债发字[2019]第 0879 号)。

    现发行人将补充上报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本所律师就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编报规则 12 号》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本所律师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引用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文件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文件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
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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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1-3-5
                                                       补充法律意见(二)




                                正 文


    一、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
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了批准和授权,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发行人具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经本所律师逐项核查,发行人以下方面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议决议及记录等相关文件及各项制度规则,发行
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且运行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披露的数据及发行人管理层运行情况,发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经核查发行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告资料,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净资产额
为1,032,557,398.49元;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智能无线电声产品生产基地新建项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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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是基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需求变化
等条件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符合国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推进节能减排
发展的政策要求;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
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将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
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董事会(或
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证券相关条件

    1、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报告期的会议决议,发行人《公司章程》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及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会
议记录及决议,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
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核查发行人的各项资产证明、各项机构职能及制度运行情况,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
管理,发行人具备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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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相关销售和服务合同,发行人业务和盈利
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
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
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员工名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专利证书、土地及房产证明,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
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及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
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发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

    3、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报告期内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
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
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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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募投项目相
关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
不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
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按规定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6、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
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
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
十;



                                  4-1-3-9
                                                      补充法律意见(二)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发行人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通讯类线材、耳
机线材及耳机配件、电话线、电脑周边线、影视及音频线、扁平排线、编织线、
铝箔线、卷线、电源线、铜线(裸铜线、镀锡线、漆包线);塑胶粒加工、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独立的采购系
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并且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拥有与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
设备,具有独立的研发系统,其经营不依赖于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
争,且已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

    1、发行人设立时,各股东均全额认缴出资并根据章程的约定按期缴纳出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各项出资均已过户至发行人名下,发行人独立完整
地拥有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列示于公司账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所

                                  4-1-3-10
                                                      补充法律意见(二)

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对目前拥有的资金、资产均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1、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为
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超越发行人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干预公司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
财务人员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公司的人事及工资
管理完全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性

    1、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
层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规则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
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该等内部组织机构能够独立运作,独立行
使职权、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3、发行人各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控股股东控制企业的职能
部门之间均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


                                 4-1-3-11
                                                       补充法律意见(二)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
人员,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2、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4、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为专职,均未在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关联企
业中担任职务。

    5、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及《证
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4-1-3-12
                                                                         补充法律意见(二)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性质                             条件股份数
         (名称)                 (股)      例(%)
                                                          量(股)        股份
                                                                                 数量(股)
                                                                          状态

 1         黄晖     境内自然人   38,287,800      31.20    37,139,800      质押     9,730,000

 2        萧锦明    境内自然人   15,319,362      12.49    12,065,175       -                -

 3        左笋娥    境内自然人    7,490,900       6.11     7,460,900       -                -

                    境内非国有
 4       瀛海投资                 3,657,800       2.98               -    质押     1,800,000
                      法人

 5        左贵明    境内自然人    3,379,600       2.75     3,379,600       -                -

 6        左娟妹    境内自然人    3,117,400       2.54     3,102,400      质押     2,480,000

 7        曹玲杰    境内自然人    3,102,400       2.53     3,102,400      质押     1,970,000

 8        孙慧明    境内自然人    3,076,051       2.51               -     -                -

         湖北量科
         高投创业   境内一般法
 9                                3,000,000       2.45               -     -                -
         投资有限      人
           公司

 10       左美丰    境内自然人    2,326,800       1.90     2,326,800       -       2,326,800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前十大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1)黄晖与左笋娥为夫妻关系;(2)左笋娥与左贵明为姊弟关系;(3)左笋
娥与左娟妹为姊妹关系;(4)左娟妹与曹玲杰为夫妻关系;(5)左美丰与左笋
娥为姊妹关系;(6)黄晖为瀛海投资的股东。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9年9月30日,黄晖直接持有发行人38,287,800股股份,占发行人当前
总股本的31.2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左笋娥直接持有发行人7,490,900股股份,占发行人当前总股本的6.11%,黄
晖和左笋娥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45,778,700股股份,占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
为37.31%。此外,公司股东左贵明、左娟妹、曹玲杰、左美丰、黄修成为黄晖和



                                            4-1-3-13
                                                                  补充法律意见(二)

左笋娥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同时黄晖任瀛通通讯董事长兼总经理,左笋娥任瀛通
通讯董事职位,黄晖和左笋娥夫妇负责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能够控制发行人。本
所律师认为,黄晖和左笋娥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冻结及质押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结情况
                                                  直接持股比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例(%)
                                                                股份状态   数量(股)

 1        黄晖      境内自然人      38,287,800          31.20     质押      9,73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黄晖先生的上述股份被质押均履行了信息披露程
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不会构成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障碍。截至2019年9月30日,除上述股份质押、
冻结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权利限制
或权属纠纷的情况。




     六、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的补充核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的股本暂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注册资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七、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实


                                         4-1-3-14
                                                           补充法律意见(二)

际从事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范围一致,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详见 “七、
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之“(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

      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经营资质
如下:


 序号       主体           资质                 颁发机构             有效期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
                                                                  2019 年 9 月 2
  1        贵州联韵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9 日起三年
                                         贵州省税务局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已经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
资质和许可。有关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情况详见“七、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之“(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三)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1、香港瀛通

      根据GPS McQuhae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瀛通主要经营贸易业务,香
港瀛通从事上述业务无需取得相关许可。

      2、印度瀛通

      根据Siddhaith S Dev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印度瀛通主要业务为制造和销售耳
机和USB线,主要产品是耳机和USB线。印度瀛通自成立以来,合法合规经营,
没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法律障碍。

      3、越南瀛通

      根据永福省一号律师办事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南瀛通主要业务为生产各
类电线电缆、耳机和各类智能电子产品,主要产品为成品,半成品耳机。



                                     4-1-3-15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9年11月20日,越南瀛通因“违反海关物料进口规定,导致申报海关库存
物料与实际库存物料有差异”而被河内海关局处以185,683,800越南盾的罚款。根
据永福省一号律师办事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南瀛通已经缴纳罚款,该处罚是
一般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上述情形外,越南瀛通自成立之日
起,严格遵守当地投资登记内容的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没有超出范围经营的情
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2019年1-9月财务报表(未
经审计),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在98%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子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情况

    1              湖北瀛通                  瀛通通讯持股 100%

    2              湖北瀛新                  瀛通通讯持股 100%

    3              东莞瀛通                  瀛通通讯持股 100%

    4              东莞开来                  瀛通通讯持股 100%

    5              东莞瀛洲                  瀛通通讯持股 100%

    6              惠州联韵                  瀛通通讯持股 100%

    7              贵州联韵                  惠州联韵持股 100%

    8              浦北瀛通                  瀛通通讯持股 100%



                                  4-1-3-16
                                                                    补充法律意见(二)


       9                  香港瀛通                        瀛通通讯持股 100%

       10                 越南瀛通                        瀛通通讯持股 100%

       11                 印度瀛通                瀛通通讯持股 70%,湖北瀛新持股 30%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9年9月30日,黄晖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黄晖和左笋娥夫妇为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2019年9月30日,萧锦明持有发行人15,319,362股股份,占发行人当前总
股本的12.49%。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截至2019年9月30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投资或任职关系               经营范围

                                                       旅游景区综合开发;旅游项目策划、

                                                       经营;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景区
            湖北上善园                黄晖持股 90%且
                                                       工程施工;户外运动旅游服务;职业
 1          文旅综合开   1,000 万元   担任执行董事;
                                                       教育培训服务;社会养老托老服务。
            发有限公司                左笋娥持股 10%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

                                                       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食用油、饮料生产、销售、仓储(持
            湖北黄袍山                   黄晖持股
                                                       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品
 2          绿色产品有   4,388 万元   33.18%且担任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
              限公司                       董事
                                                       务。

                                                       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物业管理。
            湖北银通置
 3                       1,000 万元   左笋娥持股 40%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
            业有限公司
                                                       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黄晖持股
 4          瀛海投资      840 万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11.05%

 5          武汉楚天协       /           黄晖持股      企业孵化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4-1-3-17
                                                               补充法律意见(二)


    同创意产业                     11.90%        咨询;对房地产行业的项目投资。(依

    孵化器投资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中心(有限合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伙)

    宁波梅山保
                                                 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税港区德笙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6   股权投资合         /        黄晖持股 9.43%
                                                 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伙企业(有限
                                                 融业务。)
    合伙)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医

                                                 药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医学

                                                 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

                                                 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互联网信息服

                                                 务;医疗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北京尖尖康
                                  黄晖持股       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急
7   医疗科技有     3,000 万元
                                   13.33%        诊医学科、中医科(医疗机构执业许
         限公司
                                                 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5 月 19 日)。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含

                                                 终止妊娠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
    湖北保鹤堂
                                黄晖持股 6.00%   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剂、肽类激素、
8   医药有限公     5,000 万元
                                 并担任监事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
    司
                                                 日用百货、化妆品、卫生材料用品、

                                                 消毒产品、洗涤用品销售;中药材种


                                      4-1-3-18
                                                                 补充法律意见(二)


                                                  植(收购);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租

                                                  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 ;汽

                                                  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管理信息

                                                  咨询服务、广告策划咨询服务、市场

                                                  营销策划推广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劳

                                                  务分包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医

                                                  疗、医药咨询服务;医药技术研究、

                                                  开发、推广、应用、转让;展览服务;

                                                  会议及会展服务;图文设计、制作服

                                                  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后方可经营)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

                                                  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楚商协同(武                黄晖持股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
       汉)股权投资              24.75%,已于
 9                       /                        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
       合伙企业(有             2017 年 12 月转
                                                  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
         限合伙)                     让
                                                  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注:在上述企业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6、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2019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关系密切家庭成
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4-1-3-19
                                                                补充法律意见(二)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7、截至2019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姓名    与发行人关系   对外投资企业名称     对外投资比例            经营范围

                                                            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

                                                            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

                                                            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数据处理
                        上海钱鲤山金融信
                                              持股 10.00%   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
                         息服务有限公司
                                                            询,资产管理,电子商务

                                                            (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谢峰      独立董事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

                                                            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企业管理;项目投资;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

                        众环(北京)管理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持股 2.84%
                          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
                        林芝市米林朗辰投
苏吉生      监事                                持股 90%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资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3-20
                                                             补充法律意见(二)


                                                         砂石开采、销售。(涉及
                        通城县汇通砂石开
                                             持股 100%   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采有限公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中药材种苗、培育、销售。

                        湖北省瑶乡御草药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
                                              持股 95%
                          业有限公司                     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

                                                         经营。)

                                                         茶叶、蔬菜、中药材、花

                                                         卉苗木、种苗培育和销售;

                                                         水稻种植、销售;水产品、

                                                         家禽、家畜养殖、销售;

                                                         园艺用品、农副产品、饲

                        湖北幕阜山天岳有                 料、化肥、农业机械设备

                        机农业发展有限公      持股 90%   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司                         企业策划管理、商务咨询
         实际控制人黄
黄修成                                                   服务(不含金融类);餐
           晖的弟弟
                                                         饮服务;餐饮物流配送服

                                                         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

                                                         中药材种植、初加工、销

                                                         售;干果、水果种植、销

                        石棉县四季丰生态                 售;农副产品初加工、购

                        科技园发展有限公      持股 75%   售;羊的饲养、销售。(依

                              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及销

                        通城县卓成矿业有                 售;机制砂、环保砖、透
                                              持股 65%
                            限公司                       水砖的生产及销售。(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


                                       4-1-3-21
                                                                          补充法律意见(二)


                                                                   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

                                                                   营)

                                              曾      持      股   矿业投资,矿产品购销。

                          四川铂华矿业有限    46.42%,已于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公司           2018 年 8 月转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让                   展经营活动)

                                                                   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对不锈钢、塑料、电

                                                                   子、真空器件、家居、汽

                                                                   车零配件、灯饰、机械设

                                                                   备、智能化产品、有色金

         实际控制人左                                              属材料表面处理及热处理
                          湖南佳霖新材料有
曹玲杰   笋娥的妹妹左                           持股 100%          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限公司
          娟妹的配偶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

                                                                   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研发、加工、产销:智能

                                                                   家用电器、电声产品、耳

                                                                   机、音箱、美容美发产品、

         副总经理兼董                                              五金件、塑胶件、五金制

         事会秘书曾子                                              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

         路之配偶、公司   东莞市天弘成智能                         设计、研发:五金模具、
左美丰                                             持股 25%
         实际控制人之      科技有限公司                            塑胶模具;货物或技术进

         一左笋娥的妹                                              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妹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口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3-22
                                                            补充法律意见(二)


                                                        塑料原料及产品、橡胶、

                                                        钢材、机电产品、机械设

                                                        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

                                                        汽车零配件、有色金属的
                        武汉隆盛昌商贸有
                                             持股 90%   批零兼营;模具、夹具、
                            限公司
                                                        机械零件的制造、批零兼

                                                        营。(国家有专项规定项

                                                        目的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

                                                        可证方可经营)

         副总经理兼董                                   机电一体化设备、成套生

曾子敬   事会秘书曾子                                   产线设备、汽车零部件、

           路的哥哥                                     检具、夹具、模具、工装

                                                        器具(以上不含特种设备)

                                                        的研发、设计、制造;塑

                        武汉派博科技有限                料制品、机械零件的生产、
                                             持股 50%
                             公司                       加工;本公司产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

                                                        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

                                                        和技术)。(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

                                                        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机电一体化设备、成套生

                                                        产线设备、汽车零部件、

                                                        检具、夹具、模具、工装

         副总经理兼董                                   器具(以上不含特种设备)

         事会秘书曾子   武汉派博科技有限                的研发、设计、制造;塑
王伶俐                                       持股 50%
         路的哥哥曾子        公司                       料制品、机械零件的生产、

           敬的配偶                                     加工;本公司产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

                                                        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

                                                        和技术)。(国家有专项



                                      4-1-3-23
                                                                补充法律意见(二)


                                                         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

                                                         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化工新材料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不

                                                         含危险品)销售;货物进

                       湖北中珞新材料工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董事廖敏的弟
 廖俊                  程研究中心有限公     持股 38%     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进
            弟
                              司                         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上

                                                         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

                                                         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

                                                         营。)

    2020年1月,瀛通通讯召开会议选举了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并重
新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新任瀛通通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企业信息如下:


 姓名   与发行人关系   对外投资企业名称   对外投资比例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
                                                         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
                       道阳(横琴)股权                  基金管理人在未完成在中
                                          持股 84.00%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不得开展私募基金
                                                         业务)。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私
                       珠海道阳君润创业
 王永     独立董事                                       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有限合    持股 0.07%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
                             伙)
                                                         案)

                                                         计算机软硬件、通讯器材、
                                                         电子产品、视频监控设备
                       深圳熙卓科技有限
                                            持股 6%      的批发、零售;计算机软
                             公司
                                                         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计算机网络工程、机


                                     4-1-3-24
                                                                     补充法律意见(二)


                                                              电设备安装工程、自动化
                                                              设备安装工程、安防工程
                                                              的设计与施工;系统集成;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计算机设备、安全
                                                              设备、机械设备的生产及
                                                              加工。

                        横琴道阳君瑞股权                      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应及
                        投资基金(有限合         持股 0.71%   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伙)                           协会完成备案)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
                                                              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
                                                              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
                        霍尔果斯道阳创业                      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
                                                持股 30.00%
                            投资有限公司                      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
                                                              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
                                                              构。

    注:上述企业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企业,为发行人
的关联方。

    8、截至2019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姓名      与发行人关系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任职

                                      武汉校导网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湖北百杰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廖敏          董事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湖北武大光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4-1-3-25
                                                           补充法律意见(二)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鄂信钻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湖北博士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副总经理
 谢峰     独立董事
                          上海钱鲤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

                               北京声加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江苏南大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李晓东    独立董事
                          嘉善恩益迪电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厦门市华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厦门市华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

                            厦门市弘安锐特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厦门市中弘安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苏吉生      监事           湖北鸿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武汉高晖创投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长

                           湖北量科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实际控制人黄
 黄美                      湖北通银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晖的妹妹

                         石棉县四季丰生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通城县卓成矿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实际控制人黄                                           执行董事兼总
黄修成                   湖北幕阜山天岳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晖的弟弟                                                  经理

                            通城县汇通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天成竹筒酒业(咸宁)有限公司             监事



                                  4-1-3-26
                                                                   补充法律意见(二)


             实际控制人左
                                                                        执行董事兼总
  曹玲杰     笋娥的妹妹左             湖南佳霖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理
              娟妹的配偶

             副总经理兼董
  曾子路                               湖北银通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
                  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曾子

             路之配偶、公司
  左美丰                           东莞市天弘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实际控制人之

             一左笋娥的妹

             妹

                                                                        执行董事兼总
             副总经理兼董              武汉派博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
             事会秘书曾子
  王伶俐
             路的哥哥曾子                                               执行董事兼总
                                      武汉隆盛昌商贸有限公司
                  敬的配偶                                                     经理


                                湖北中珞新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董事廖敏的弟
   廖俊
                    弟                 湖北航泰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Kong Ying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董事
 (孔英)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监事苏吉生的                                               执行董事兼总
  谢黎芳                            林芝市米林朗辰投资有限公司
              兄弟的配偶                                                       经理

    2020年1月,瀛通通讯召开会议选举了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并重
新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新任瀛通通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对外兼职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企业信息如下:

 姓名       与发行人关系             兼职单位                    在兼职单位任职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
 王永         独立董事                  公司

                              横琴道阳君瑞股权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3-27
                                                             补充法律意见(二)


                               (有限合伙)

                         道阳(横琴)股权投资管理
                                                          经理、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

                         珠海道阳君润创业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
                                   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
                                   公司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
                                   公司

                         瑞益荣融(北京)投资管理
                                                              总经理
                                 有限公司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
 马传刚     独立董事                                           董事
                                  限公司

                         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
                                                               董事
                                  限公司

                         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
                                                               董事
                                    司

                         北京合力清源管理咨询有限
                                                               监事
                                   公司

                         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
                                                               监事
                                  限公司

                               青岛理工大学                    教授

 刘碧龙     独立董事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

                               中国声学学会                    理事

   注:上述企业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企业,

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4-1-3-28
                                                          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
提供的基准日为2019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 1-9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49.58      285.38        298.96           190.7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
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规章制度,公司制订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关系及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回避
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另外,《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均对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黄晖和左笋娥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公司与瀛通通讯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
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

    二、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瀛通通讯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瀛通通讯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
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三、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
瀛通通讯的经营决策来损害瀛通通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同业竞争


                                  4-1-3-29
                                                         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不会
因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
争。

       公司控股股东黄晖、实际控制人黄晖、左笋娥承诺:除瀛通通讯外,本人、
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瀛通
通讯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瀛通通讯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
任何与瀛通通讯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将不直接或
间接对任何与瀛通通讯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
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
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将不利用对瀛通通讯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
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瀛通
通讯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
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九、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使用的房屋信息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用途                      面积
   1        越南瀛通       住宅/生活用房               460.56㎡

       根据公司的说明,越南瀛通购买的上述房屋目前正在办理证书。根据永福省
一号律师办事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房屋为越南瀛通的合法财产,不存在争
议,不受抵押、诉讼等限制。

       (二)发行人拥有的土地情况

       (1)2019年3月8日,浦北瀛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浦北县县城G359西
北向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浦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


                                      4-1-3-30
                                                                 补充法律意见(二)

     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宗地面积为53,370.97平方米,土地用
     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期限为50年,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449万元,浦北瀛
     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浦北瀛通已取
     得了桂(2019)浦北县不动产权第004026号的权属证书。

         (2)2019年6月18日,印度瀛通与Yamuna Expressway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ity 签订合同,取得了位于印度北方邦的一宗土地使用权(the part of land
     numbered as 17B.Sector-24)。根据合同约定,土地面积为43,812平方米,土地用
     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90年,土地价款为印度卢比204,711,570。印度瀛
     通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于 2019年10月17日取得了土地证书(土地证号
     201900743086655)。

         (三)专利

         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专利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线缆的防伪方法
       东莞瀛通
 1              及该防伪线缆的制作   201611225984.9   发明专利    2016.12.27     无
       东莞开来
                      方法
       东莞开来
 2                一种喇叭放置板     201821757015.2   实用新型    2018.10.26     无
       东莞瀛通
       东莞开来 一种自动双轴双面卷
 3                                   201821767077.1   实用新型    2018.10.26     无
       东莞瀛通       膜机

       东莞开来 一种耳机旋转阻尼机
 4                                   201821625181.7   实用新型    2018.09.30     无
       湖北瀛通         构

       东莞开来 一种防胶水倒流的气
 5                                   201821753700.8   实用新型    2018.10.26     无
       东莞瀛通     压保护装置
       东莞开来
 6              一种紫外线固化装置   201821753715.4   实用新型    2018.10.26     无
       东莞瀛通
       东莞开来 一种用于打火机的防
 7                                   201821757042.X   实用新型    2018.10.26     无
       东莞瀛通       爆治具
       东莞开来
 8                无线对耳蓝牙耳机   201830410444.1   外观设计    2018.07.27     无
       东莞瀛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并拥有上述专利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受限的


                                           4-1-3-31
                                                          补充法律意见(二)

情形。




       十、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正在履行
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的主要框架采购合同未发生变化。

    (三)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的主要框架销售协议未发生变化。

    (四)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9月30日,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关联担保。

    (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
下: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主体              对方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东莞开来 东莞税务局                         出口退税       1,775,301.93



                                    4-1-3-32
                                                                补充法律意见(二)


   贵州联韵 长顺县投资促进局                 政府房租补贴           1,585,945.52

   浦北瀛通 浦北县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预付货款             1,200,000.00

   印度瀛通 SAS FASHION PVT LTD                 保证金               853,781.84

   惠州联韵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     预存电费              331,416.07

                       合    计                   --                5,746,445.36


   2、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主体              对方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预提发行手续费、印刷
   瀛通通讯             其他                                        1,342,640.80
                                             费及其他费用

   惠州联韵   深圳市恒进兴蔬菜有限公司       预提食堂费用             586,773.91

   惠州联韵           水电公司               预提业务费用             453,350.59

   印度瀛通         PF BENEFIT                 劳务费用               391,105.32

   惠州联韵   惠州市聚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劳务工工资              236,551.00

                      合 计                       --                3,010,421.6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金额较
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一)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发行人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增资扩股的情况。

   (二)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重
大投资及资产(权益)收购情况。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4-1-3-33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订情
况如下:


  序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备注
  号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根据《上市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治理准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则》、《上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2019.08.2                                                    市公司章程
  1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7                                                         指引》等规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定对公司章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程进行了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改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
                     控股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
                     位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审议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十七)审议法律、行


                                       4-1-3-34
                                           补充法律意见(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
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
确。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注册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七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
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
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
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1-3-35
                                         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
会,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
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
委员会或调整现有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或
主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
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
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
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
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


                  4-1-3-36
                                                           补充法律意见(二)


                  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
                  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
                  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上述修改内容履行了必要审批
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成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审核,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制定及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要求。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
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重大决策行为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


                                    4-1-3-37
                                                          补充法律意见(二)

    经核查发行人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授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均履行
了内部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于 2019 年 12 月届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了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相应聘任了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等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
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议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
事黄晖先生、左笋娥女士、左贵明先生、曾子路先生、邱武先生、王天生先生,
以及独立董事王永先生、马传刚先生、刘碧龙先生,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包括职工
代表监事胡钪女士、唐振华先生,非职工代表监事丁恨几先生,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总经理黄晖先生,副总经理曾子路先生、邱武先生、许光先生,董事会秘
书曾子路先生,财务总监吴中家先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变化未对
公司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决策与执行构成实质重大影响。


                                   4-1-3-38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五、发行人税务的补充核查

       (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享受新增
的税收优惠。

       (三)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认真执
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未受过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财政补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金额较大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补贴金额
序号     年份    享受主体     项目                              依据
                                         (万元)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
 1        2019   东莞开来   科技补贴       3.60     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
                                                    (2018)3 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司关于
                            高新技术
 2        2019   惠州联韵                  20.00    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
                              企业奖
                                                    实施意见》(惠府办[2018]14 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口帮扶
 3        2019   贵州联韵   稳岗补贴       15.90    东部援黔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
                                                    稳岗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4-1-3-39
                                                           补充法律意见(二)


                                                  (黔南人社发[2019]3 号)

                                                  《长顺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和以工代训执业培训补贴实施
 4       2019   贵州联韵   先进就业       3.00
                                                  办法(试行)的函》(长人社字
                                                  [2019]12 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建设就业扶贫车间促进
 5       2019   贵州联韵   扶贫补助       80.00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
                                                  知》(黔人社通[2018]237 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中小微企               开展 2019 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6       2019   东莞瀛通                  2.00
                           业服务券               的通知》(粤经信服务函
                                                  [2019]696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未发生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也未因违反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过重大行政
处罚。

     (三)安全生产




                                      4-1-3-40
                                                                  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
情形,也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已履行现阶段的内部决策程序并
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7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52,923.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5,600.00 万元后
的募集资金为 47,323.00 万元,已由中信证券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汇入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
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259.44 万元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 45,063.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验证,并由其
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28 号)。

       2、前次募集资金的变更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A.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建设
周期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
符合公司利益和需求,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
下,公司将募投项目的建设周期延长如下:

                                                     总投资额    调整前     调整后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万元)   建设周期   建设周期

 1     便携数码通讯线材技改及扩产   湖北瀛通         7,098.79   12 个月     36 个月



                                          4-1-3-41
                                                                补充法律意见(二)

                项目

 2      便携数码耳机建设项目      湖北瀛新         11,855.40   24 个月    48 个月

 3   便携数码数据传输线建设项目   湖北瀛新         9,991.06    24 个月    48 个月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湖北瀛通         6,118.31    16 个月    28 个月


     B.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终止便携数码通讯线材技改及扩产项
目和便携数码耳机建设项目,并将这两个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用
于公司收购惠州联韵 100%股权项目,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18,000.00 万元,其
中使用募集资金 11,988.33 万元,占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 66.60%。考虑产业升
级,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为了进一步提升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变
更便携数码通讯线材技改及扩产项目和便携数码耳机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并用于支付收购惠州联韵 100%股权的部分现金对价,有利于公司准确把握
行业发展趋势,为公司提供声学产品业绩增长点,符合公司立足于“大声学”和“大
传输”的经营战略。

     C.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在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及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等因素情况下,为了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终止了
便携数码数据传输线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瀛通智能电子生产项
目(一期)(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新募投项目预计投资总额 12,270.00 万元,
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10,192.60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
续费等的净额,以上数据为截止到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数据,具体金额以实际结
转时的余额为准),占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 83.07%,不足部分由实施主体公
司全资子浦北瀛通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解决。

     D.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
新论证并延长建设周期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
战略布局,并鉴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经重新审慎研究,公司



                                        4-1-3-42
                                                        补充法律意见(二)


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由 28 个月延长至 40 个月,并维持项目实施地点、
实施内容不变。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于前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40,013,568.14
元。上述情况经天健鉴证,并由其出具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3-411 号)。

    (3)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A.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董
事会决定使用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即购
买安全性高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B.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董
事会决定使用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即购
买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C.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
董事会决定使用额度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
理即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到期金额合计
12,90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的实际情况与信息披露内容相符。




                                   4-1-3-43
                                                        补充法律意见(二)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补充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十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发
行的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
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各项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1-3-44
                                                           补充法律意见(二)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乔佳平                                   张晓光




                                                       _______________

                                                             王彦民




                                                               年     月   日




                                   4-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