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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3-17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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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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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会议
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频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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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所称的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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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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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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