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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3-17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及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
员会主要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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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
战略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有关于重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
负责准备相关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
报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
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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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当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
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需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
会议召开 2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期限。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因委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频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亦可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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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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