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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5-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瀛通通讯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 3022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晓亮                   联系电话:010-6083 805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全规章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常规按月检查加专项检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8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新证券法主要变化、对外担保、
                                       资金占用、防范内幕交易、股票质押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风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
                                       违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是否履     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原因及
                                                         解决措

                                    3
                                                                施
(一)股份限售承诺
1、黄晖、左笋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是   不适用
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左贵明、曹玲杰、左娟妹、左美丰、黄修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是   不适用
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3、黄晖、左笋娥、左贵明、邱武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是   不适用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萧锦明、吴春来、黄金台、顾彬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
                                                         是   不适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4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IPO 稳定股价承诺
1、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     是   不适用
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
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
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黄晖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当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
完成回购股份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无
法实施回购股份时,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
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在获得
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单次增持金额不应少于
人民币 500 万元。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股份回购承诺
1、黄晖、萧锦明、左笋娥、左贵明、邱武、廖敏、曾子路、    是   不适用


                                   5
顾彬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
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
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
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
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
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
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公司单次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的 5%,公
司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
易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
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是   不适用
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
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
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
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


                                    6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
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
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公司单次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的 5%,公
司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
易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四)股份减持承诺
1、黄晖、左笋娥承诺:
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
下简称“老股”),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如减持,则当年减持老股的总额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 25%;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
减持的老股总额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
                                                           是   不适用
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并且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
司予以公告。

2、萧锦明承诺:
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       是   不适用
下简称“老股”),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


                                    7
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如减持,则当年减持老股的总额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 25%;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
减持的老股总额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并且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
司予以公告。
(五)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黄晖、左笋娥、萧锦明、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
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瀛通通讯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       是   不适用
理价格确定。二、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瀛通通讯章程中关
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瀛
通通讯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三、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瀛通通讯的经营
决策来损害瀛通通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黄晖、左笋娥承诺:
除瀛通通讯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
                                                           是   不适用
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瀛通通讯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瀛通通讯


                                    8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瀛通通讯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
瀛通通讯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
制;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
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
争的任何活动;本人将不利用对瀛通通讯的控制关系进行损
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若未来本人直接或
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瀛通通讯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
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六)其他承诺
1、黄晖、萧锦明、左笋娥、左贵明、邱武、廖敏、孔英、谢
峰、李晓东、曾子路、顾彬承诺:
(1)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全力支
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
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
费或超前消费。(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是   不适用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
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尽最
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5)本人将尽责
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
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6)若公司
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


                                   9
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
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
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黄晖、左笋娥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
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3)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4)本人将严格遵守
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
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
免浪费或超前消费。(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
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
                                                          是   不适用
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
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
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10)本承诺
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
关规定有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
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11)若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
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


                                  10
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是   不适用
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
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以有权部门认定
或生效判决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
4、黄晖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
                                                         是   不适用
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
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以有权
部门认定或生效判决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
确定。同时,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5、黄晖、萧锦明、左笋娥、左贵明、邱武、廖敏、孔英、谢
峰、李晓东、苏吉生、吴春来、黄金台、曾子路、顾彬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是   不适用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黄晖、左笋娥承诺:
如果瀛通通讯及其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因未
                                                         是   不适用
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被有权主管部门处罚、责令要
求补缴相关费用、承担相关滞纳金或任何利益相关方就上述


                                  11
事项以任何方式向瀛通通讯提出权利要求致使瀛通通讯遭受
损失时,本人将无条件、及时的对瀛通通讯进行全额补偿。
7、黄晖、左笋娥承诺:
若因东莞瀛通或东莞开来租赁的房屋权属存在瑕疵,或因第
三人主张权利,或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者因出现任何纠
纷,导致东莞瀛通或东莞开来无法继续使用所租用房屋,需
要另行租赁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因东莞瀛通、东莞开来依
法取得新经营场所,或东莞瀛通、东莞开来与出租方协商提
前解除合同并依法租赁权属完整且出租人有权出租的经营场     是   不适用
所的除外),并因此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罚、被有关当事人追
索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东莞瀛通或东莞开来所
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如届时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内容,则停止本人所持瀛通通讯股份的分红权,以及本
人从瀛通通讯领取薪酬的权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上述承诺
为止。
8、黄晖、左笋娥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
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
如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
                                                         是   不适用
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9、第三届董事、高管:黄晖、萧锦明、左笋娥、左贵明、邱
武、廖敏、孔英、谢峰、李晓东、曾子路、吴中家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是   不适用
司债券并上市后,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投票表决,督促公司采
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包括: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12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
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第四届董事、高管:黄晖、左笋娥、曾子路、左贵明、
邱武、王天生、王永、马传刚、刘碧龙、许光、吴中家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上市后,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投票表决,督促公司采
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包括: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    是   不适用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
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是   不适用


                                  13
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
诺: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是     不适用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3、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在参与投资或设立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月内(若涉
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
                                                             是     不适用
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
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张泽锋、郭锐强、潘立新、张宝财承诺:
联韵声学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是     不适用
1,700 万元、2,150 万元、2,400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交
易价款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经各方协商确定
为 1.8 亿元。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年 8 月 5 日上市,保荐代表人由黄彪、秦国安变
                            更为彭捷、贾晓亮。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4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
           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
           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
           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
           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15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
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
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
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
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
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
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16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


       17
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


       18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
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
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
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
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
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
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
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19
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
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指


       20
                           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
                           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
                           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
                           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21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22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彭   捷                   贾晓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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