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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0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曾子路先生
    董事长黄晖先生因近期在湖北总部工作,未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根据《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曾子路先生代为主
持会议。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园区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会议室(东莞市常平
镇东部工业园常平园区第二小区工业干道 36 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7,230,36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9.52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7,215,18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9.51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
股份 15,18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30,09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7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714,91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4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
份 15,18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17,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13,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16,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3%;反对 13,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蔡利平、周冲冲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