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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12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有关各方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转让、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发行;
    (十三)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六)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七)要约收购;
    (十八)股份回购;
    (十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为: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十年。公司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况发生时,相关部门负责
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
任人负责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报公司证券部完成内幕信息管理程
序。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湖北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存在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