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2-069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晖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
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经济开发区玉立大道
555 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 人,代表股份 85,007,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4.93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代
表股份 67,496,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3.62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5 人,代表股份 17,511,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317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38,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8,57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9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5,007,6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8,578 股 , 占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006,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7,578 股 , 占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99.278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蔡利平、袁玉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