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实丰文化”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实丰文化限售股份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04 号文核准,实丰文化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1.17 元/股,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为 6,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止,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 8,000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 售的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黄炳泉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 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 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2)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离任)李伟光及原监事会主席(换届离任) 蔡彦冰承诺: 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6 个月;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如减 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上述承诺 在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后依然生效。 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光及原监事会主席蔡彦冰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有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也未有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李伟光先生和蔡彦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无需延长 6 个月。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 形。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况, 也未发生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实丰文化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情况 1、本次解禁的首发前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6 日。 2、本次可解禁的首发前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5,66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9.575%。其中,股东陈乐强先生所持有的 4,500,000 股首发限售股份, 因逝世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本次解禁上市公司暂不为其申请解禁,待确定继承人 后再为其继承人申请解禁。本次申请解禁的首发前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5%。 3、本次申请解禁首发前限售股份股东持股及托管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份质押 序号 股东全称 股份总数 数量 流通数量 情况 1 黄炳泉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0 2 蔡彦冰 2,880,000 2,880,000 2,880,000 2,880,000 3 李伟光 2,280,000 2,280,000 2,280,000 2,280,000 合计 11,160,000 11,160,000 11,160,000 5,160,000 6、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首发前限售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份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上市流通前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0,000,000 11,160,000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60,000,000 11,160,00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60,000,000 11,160,000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5.高管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000,000 11,160,000 31,160,000 1.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11,160,000 31,160,0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80,000,000 11,160,000 11,160,000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限售股相关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实丰文化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马媛媛 孙登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