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1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对外
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
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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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的实施
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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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卓明 陈国翔
陈丹东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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