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30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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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卓明 陈国翔
陈丹东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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