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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实丰文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11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19-077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开始,会

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蔡俊权先生因工作原因无
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公司董事李恺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19-077



      5、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34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5.4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34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4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19-077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那续怀、黄嘉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