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08-19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间限制。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修订内容待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以工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为准。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