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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今飞凯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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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今飞凯达”)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 年 9 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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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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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1、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交的全部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发行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会的批准

    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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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
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
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董事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上市相关事宜范围内,上述董事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今飞凯达轮
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91 号),核
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6,8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上市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本次上市在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后可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且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下发《浙江省
商务厅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浙商务资函〔2011〕204 号)批准,同意今飞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浙江今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
君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华市瑞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邦诺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金华易和投资有限公司 5 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0 月 26 日 , 金 华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向 发 行 人 核 发 了 注 册 号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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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700400000296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6,600 万元,总股本 16,600 万股。

    2、2017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69 号)《关于核
准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5,55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
233 号)《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7 年 4 月 1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证券简称“今飞凯达”,股票代码“002863”。

    (二)公司目前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股票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
予终止交易的情形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7007707246030,注册资本 37,655 万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
城区夹溪路 888 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为葛炳灶,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轮毂及
组件生产销售;机械模具开发、设计、制造。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公司
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目前尚未届满。

    经核查,公司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亦
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公司未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公司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一家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公司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
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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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91 号),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期限为 6 年,发行面值总额为 36,8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5.2.4
条第(一)项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结果公告》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出
具的瑞华验字【2019】33140005 号《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
债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为 36,800 万
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5.2.4 条第(二)项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以下各项条件:

    1、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公
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2、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 2015 年度、2016 年
度和 2017 年度(以下简称“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
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投资方向
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
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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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及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
变化;公司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
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3、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规定;天健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未出具保留
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
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
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

    4、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非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项目,亦非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后,不会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
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情形。

    7、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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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分别为 7.44%、10.16%和 3.87%,平均不低于 6%;根
据 2018 年业绩预告,公司 2018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为 4.14%-4.88%,2016-2018 年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的均值预计仍不低于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公司合并后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且根据公司 2018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预计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占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不超过 40%,符合《证券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228
号、天健审〔2018〕84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度
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748.48 万元、7,311.25 万元和 6,087.65 万元,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公司 2018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预计 2016-2018 年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仍足以支付可
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故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60%,第二年为
0.80%,第三年为 1.20%,第四年为 1.80%,第五年为 2.20%,第六年为 2.50%,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
《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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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对的主体
资格。公司符合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取得
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可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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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程华德




                                                   经办律师:
                                                                        万   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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