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4月)2018-04-20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
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
损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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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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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相关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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