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18年4月)2018-04-20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及“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独立董事
津贴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
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陆万圆整)。
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津贴于本制度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年度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
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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