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3-27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 B 座2层(100052)
电话:010-5933 6116 传真:010-5933 6118
二〇一九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或“公司”)的委托,为盘龙药业提供法律
顾问服务。盘龙药业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陕
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184 号)(以
下简称“《关注函》”),现本所律师根据《关注函》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关注函》提出的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
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已经得到盘龙药业的保证:即盘龙药业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盘龙药业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盘龙药业就《关注函》所涉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盘龙药业可将
本法律意见书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特别注明,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时代九和 指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盘龙药业、公司 指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乐 指 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枢钟山 指 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春秋晋文 指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春秋齐桓 指 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春秋楚庄 指 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昆吾九鼎 指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
《苏州永乐补充协议》 指
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于2018年9月10日
《<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
《天枢钟山补充协议》 指
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于2011年3月18日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
《春秋晋文补充协议》 指
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于2017年5月10日
《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
《春秋齐桓补充协议》 指
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于2017年5月17日
《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
《春秋楚庄补充协议》 指
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于2017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合伙企业法》 指 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
法律意见书
《关注函》问题:
请你公司核查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是否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五名股东因投资安排而持股,受相同主体控制
根据本所律师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门人员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就
投资盘龙药业事项对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共同
委派董事进行的访谈,2011 年,昆吾九鼎在对盘龙药业进行了前期尽职调查并
与盘龙药业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主要股东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出资 9,000
万元持股 30%的投资合作时,为分散投资风险,决定通过其控制管理的 5 家私募
投资基金分别出资入股,最终选定由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
春秋楚庄分别持股。据此,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
庄共同与盘龙药业及相关股东签署了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共同委派董事。
根据盘龙药业提供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情
况调查函》、《委托管理协议》、《营业执照》、《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以及登
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
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均由其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各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均为康青山。根据《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苏州天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
庄均由其各自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受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
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各执行事务合伙人股
权/出资结构如下:
3
法律意见书
由上图可知,昆吾九鼎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持有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
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执行事务合伙人 100%股权或合伙份额。此外,苏
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均委托昆吾九鼎作为其基金
管理人,为其提供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昆吾九鼎通过控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进行基金管理对苏州
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形成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
受同一主体控制……“,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
因受同一主体控制而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所为盘龙药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
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完整披露
了苏州永乐等五名股东的关联关系,并且已经认定其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二、不存在改变一致行动关系事由
本所律师查阅了《苏州永乐补充协议》、《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
充协议》、《春秋齐桓补充协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不再委派董事的函》,
盘龙药业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及文件。
(一) 补充协议并非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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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盘龙药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认定苏州永乐、天枢
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前述五名股东未对 2017 年年度报告相关议案提出反对意见。《天枢钟山补充
协议》、《春秋晋文补充协议》、《春秋齐桓补充协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的签
署日期均在盘龙药业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补充协议的签署并非新增一
致行动关系解除事由。
(二) 补充协议并未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丧失控制地位
1. 普通合伙人控制地位并未改变
《苏州永乐补充协议》、《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充协议》、《春秋
齐桓补充协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并未约定将合伙企业性质从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
春秋楚庄的普通合伙人依旧为有限合伙企业唯一对外行使权力的机构。
2. 补充协议并未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苏州永乐补充协议》第 3.1.3 条约定,“对于投资金额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总
认缴出资额 5%的拟投资项目,不通过咨询委员会作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或管
理人决定即可直接投资,但不提交咨询委员会决策的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
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 30%。”根据《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充协
议》、《春秋齐桓补充协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第 5.4 条之约定,合伙企业投
资及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并经投资顾问委员会通过。由此
可见,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或投资顾问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系由普通合
伙人所决定和提交,且苏州永乐的普通合伙人在某些情况下可直接做出投资决策。
此外,《苏州永乐补充协议》、《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充协议》、
《春秋齐桓补充协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
(1)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
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咨询委员会或投资顾问委员会及
其成员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应被视为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及执行。
(2) 有限合伙人行使补充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
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所以有限合伙人不必承
担无限责任。
(3) 《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充协议》、《春秋齐桓补充协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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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秋楚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
之管理、控制、运营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
代理人行使。”《苏州永乐补充协议》亦明确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合伙
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
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综上可知,上述各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无权决策、不参与管理且
不承担责任,因此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内部虽
设立咨询/投资顾问机构,但其所议事项由普通合伙人提交,其意见仅在其内部
的约定事项中参考,并明确约定该行为非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行为,且不能
直接对外部机构产生法律效力,故不能否定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地位。苏州永乐、
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仍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上述
各有限合伙企业本质并未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控制地位亦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苏州永乐补充协议》、《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
充协议》、 春秋齐桓补充协议》、 春秋楚庄补充协议》的约定并未导致苏州永乐、
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执行事务合伙人失去控制地位。因此,
昆吾九鼎仍可通过控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对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
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形成控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
秋楚庄因受同一主体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认定为一致
行动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陕
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孙晓辉 时杰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杨元春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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