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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19年4月)2019-04-29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限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
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
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
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
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
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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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
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
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
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
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缺陷迹象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
          不利影响;
 重大缺陷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
          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
 重要缺陷
          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4)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
          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列示如下(按照孰
低原则):

      缺陷影响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错漏报占税后净        ≥5%                  3%~5%                <3%
      利润%)
直接经济损失占销
  售收入或资产总        ≥1%                 0.5%~1%               <0.5%
        额%

    第七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主
要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的内部控制。公司采用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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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程度                            缺陷迹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重大缺陷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重要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1)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一般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列示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有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 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小
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
果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第八条   本制度下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九条   如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定性及定量标准评估其适当性并进行适当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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