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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人员及财务部、内
部审计部等部门的现场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 2018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
真的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规范运作、
法人治理、信息披露、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生产业务、资产管理等;重点关注
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内部监督等方面。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按照孰低原
则):
                           缺陷等级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缺陷影响
         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5%     3%~5%         <3%
     (错漏报占税后净利润%)
         直接经济损失占销售收入
                                        ≥1%     0.5%~1%      <0.5%
               或资产总额%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
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控制环境无效;

    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C、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D、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E、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

    A、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C、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D、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有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
过营业收入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
如果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B、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C、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D、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E、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F、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A、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B、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C、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③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A、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B、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盘龙药业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控制度。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高启洪                      孙芳晶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