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0-11-12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5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 37,171,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42.8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67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31 号)同意,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 86,67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1,6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
动的事项。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谢晓林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
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在上
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2.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公司所有。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且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未低于发行价,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不存在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等
公告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
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37,17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1 名,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股) 数量(股)
1 谢晓林 37,171,000 37,171,000 董事长、总经理 (注 1)
合计 37,171,000 37,171,000
注 1:在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后,其仍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盘龙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数量、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
泰证券对盘龙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