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04-13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
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负责内
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
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
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二)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
(六)协助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协助公司监事会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范畴和权限
第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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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重大经济合同;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各级领导的经济责任;
(六)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七)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有关会议;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
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或审计委
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四章 种类、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审计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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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各级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所在的企业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特别是重大经营决策应
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等)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某一事项或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条 审计的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
到审计机构接受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的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
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组织布署,授权审计部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中应说明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
时间,并提前 3 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现场勘
察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实施审计,将取得的证明资料计入审计工作记
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要求相关人员签章认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
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
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正式审计报告,并连同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委员会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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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七)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的范围为: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与其相关的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等;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有关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单位和无关人员泄露内部审计的有关情
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对审计人员的选配应
保证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配备知识面较广、业务能力较强、能胜任独立审计工作
的人员担任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和独立
专职审计员职务的任免,应征得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审计理论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
制度和审计、财会等业务,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学习和审计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审计工作
水平。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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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拟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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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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