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26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1-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2-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
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