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2-04-26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陕西盘龙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责任、风险、
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
围。
第五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六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8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捌万圆整)
第七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津贴于本制度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年度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
的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
东大会批准。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