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陕西

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

行了逐项核查,公司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

司完善产业布局、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方案内容,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编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

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

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

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设立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

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用作其他用途,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开设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

关事项。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牛晓峰、焦磊鹏、任海云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