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陕西
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
行了逐项核查,公司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
司完善产业布局、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方案内容,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编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
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
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
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设立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
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用作其他用途,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开设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
关事项。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牛晓峰、焦磊鹏、任海云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