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2-28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适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作为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提前
收到并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未来
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我们对前述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票的相关议案表示事
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牛晓峰、焦磊鹏、任海云
202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