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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钧达股份: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7-14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进一步推动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海南证监发[2012]1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
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以下简称“本规
划”)。


   第一条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 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四)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
中期现金分红。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如
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披露程序
  公司因上述第 2 项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以现金方式派
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并
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
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
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条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
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
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 是否需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
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
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条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