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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2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作为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份转让及资产置出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本次交易,公司
低效资产及业务剥离,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避免公司业绩遭受更大损失;
本次资产出售经过审计及评估,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转让价格
公允,没有损害到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及
资产置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出售子公司后新增关联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为苏州新中达提供关联担保,是基于以前历史期间经审批的担保事
项,因本次交易转变成了关联担保,不属于新增担保;同时也是考虑到标的公司
担保过渡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保障标的公司的正常运营,上市公司为标的公司在
短期内继续提供担保具备合理性;公司也与交易对方约定了明确的解决担保期
限,交易对方也提供了反担保,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由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受托管理重庆森迈、苏州新中达有助于公司有效解决本次资产
出售后公司与杨氏投资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表决程序合法公正,关
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   航



    乐宏伟


    杨友隽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