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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钧达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84 号




致: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 14:30 在苏州市相城区爱格豪路 19 号中汽零大
厦 19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
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决议》、《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和 12 月 2 日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统称“《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 14:30 在苏州市相城区爱格豪路 19 号中汽零大厦
19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陆小红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024,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143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33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49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92,85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99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124,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0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自愿
性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海南中汽零塑料有限公司、海南杨氏家族投资有限公司、
陆小红回避表决。

    同 意 7,410,956 股 ,占 出 席会 议非 关联 股东 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1.2134%;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3%;弃权 696,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5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0,9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34%;反对17,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3%;弃权696,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股份转让及资产置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海南中汽零塑料有限公司、海南杨氏家族投资有限公司、
陆小红回避表决。

    同 意 8,123,856 股 ,占 出 席会 议非 关联 股东 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87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23,8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出售子公司后新增关联担保的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海南中汽零塑料有限公司、海南杨氏家族投资有限公司、
陆小红回避表决。

    同 意 8,106,956 股 ,占 出 席会 议非 关联 股东 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77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6,9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签订<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海南中汽零塑料有限公司、海南杨氏家族投资有限公司、
陆小红回避表决。

    同 意 8,123,856 股 ,占 出 席会 议非 关联 股东 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87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23,8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5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   腾




                                                         ______________
                                                             吕小飞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2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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