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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周大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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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3
第三章   股份锁定 ..................................................................................................... 5
第四章   股份买卖 ..................................................................................................... 6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9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10
第七章   责任 ........................................................................................................... 12
第八章   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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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
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
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3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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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
案并予以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深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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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
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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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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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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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
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
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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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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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
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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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
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
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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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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