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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康生化:关于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002868          证券简称:绿康生化         公告编号:2018-083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康生化”)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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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洪祖星先生
    7、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90,003,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5.002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9,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75.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26%。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的股份总
数为 11,325,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9.4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32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的 9.4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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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会议。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颖律师、蒋彧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3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蒋彧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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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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