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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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议案,决定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福建省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
区 19 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结束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5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持有公司股份 90,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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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持有公司股份 3,1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 0.002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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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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