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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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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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上
午 9:30-11:30 及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9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19 层公司大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数 60,2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03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0 人,所持股
份总数 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
数 45,8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879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数 14,4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2241%。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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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0,2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0,2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0,2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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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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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郑建江
黄林枫
时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