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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溢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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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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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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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9:30-11:30 及下 午 13:00-15:00;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互 联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公司大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9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922,598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6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 人,所持股

份总数 2,606,39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627%,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

数 6,622,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46%。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4,300,59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84%。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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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4,303,6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5628%; 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87,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2749%;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因拟审议事项与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对该提案回避表决。

    2. 《关于新增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03,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558%;

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72%;弃权 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87,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2634%;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5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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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5%。

    因拟审议事项与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对该提案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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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林枫




                                                        邓   蕾




                                   时间:           201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