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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溢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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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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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3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大会议室举行。公

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58,387,687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下同)的 33.5955%,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6

人,所持股份总数 710,63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89%,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

数 57,677,1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866%。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710,537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88%。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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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50,611,9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0,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蔡福春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

    2.《关于<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50,611,9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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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0,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蔡福春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50,611,9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0,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蔡福春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

    4.《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剩余股权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58,387,6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0,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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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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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钟   婷




                                                         李秋霭




                                   时间: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