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8-03-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奈儿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0755-23835259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若阳 联系电话:0571-8763168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1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
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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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曹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出具
《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
诺函》,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是 不适用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4
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安奈儿股东徐文利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
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是 不适用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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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
6
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 安奈儿股东安华达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
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公司股
是 不适用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
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
工作。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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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4.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和王建青于 2016 年 2 月出具《关
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
实履行的承诺》,承诺“本人不越
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
公司利益;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
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 是 不适用
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本人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
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
行并使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
投资者道歉。”
5. 安奈儿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
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函》,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是 不适用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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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时公开发行的新股。上述回购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6.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
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函》,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 是 不适用
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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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 安奈儿股东徐文利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的承诺函》,承诺“《招股说明书》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
是 不适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 安奈儿股东安华达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的承诺函》,承诺“《招股说明书》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是 不适用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是 不适用
璋、王建青,以及作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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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主要股东徐文利(王建青胞
兄的配偶)于 2015 年 2 月承诺:
本人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
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将
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从
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
本人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等业
务纳入公司经营或采取其他恰当
的方式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公
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
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人给予公司
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
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
公平合理的。如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
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上述承诺
在本人对公司拥有由资本因素或
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
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
或撤销。
10. 安奈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于社会保
险补缴的承诺函》,承诺“若应相
是 不适用
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因
上市前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而需
履行补缴义务、承担任何罚款或损
11
失,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公司由此产
生的相关赔付责任,并不再向公司
追索相关赔付金额”
11. 安奈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于租赁瑕
疵物业的承诺函》,承诺“就公司在
上市前承租的瑕疵物业,若公司在
是 不适用
租赁期间内因租赁物业本身的权
属问题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的,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损失及其
他经营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7年1月17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证
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等
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
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要
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
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
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
部规范经营。
2、2017 年 2 月 8 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
12
街营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
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 11 活动宣
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
收益,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
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7】2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
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
体方案,已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32017 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
街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
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7】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
告。
42017 年 9 月 28 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
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7】58 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GUO SONG、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
《警示函》。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
于 2017 年 11 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公司保荐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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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28 号)。指
出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
及时报备经营范围变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
证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
查和梳理,逐项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1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劲松 高若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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