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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奈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3-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奈儿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0755-23835259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若阳                   联系电话:0571-8763168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2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上
                                           市公司董监高职责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              不适用
曹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

                                       3
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
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安奈儿股东徐文利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
股意向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5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
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


                                 6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 安奈儿股东安华达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
股意向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是   不适用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
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
工作。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


                                   7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4.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
具《关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
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承诺“本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本人将根据未来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
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           是   不适用
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本
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
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
到履行并使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
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
公众投资者道歉。”
5. 安奈儿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
诺函》,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是   不适用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8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时公开发行的新股。上述回购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6.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
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
诺函》,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法          是   不适用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9
7. 安奈儿股东徐文利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
息披露的承诺函》,承诺“《招股说
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
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是   不适用
规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 安奈儿股东安华达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
息披露的承诺函》,承诺“《招股说
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是   不适用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
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9.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是   不适用
璋、王建青,以及作为实际控制人


                                   10
亲属的主要股东徐文利(王建青胞
兄的配偶)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承
诺:本人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如有这类业务,其所
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
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
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
况,本人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等
业务纳入公司经营或采取其他恰
当的方式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
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
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人给予公
司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
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
是公平合理的。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
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上述承
诺在本人对公司拥有由资本因素
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
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
更或撤销。
10. 安奈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社
会保险补缴的承诺函》,承诺“若
                                     是   不适用
应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
司因上市前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
而需履行补缴义务、承担任何罚款


                                    11
或损失,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公司由
此产生的相关赔付责任,并不再向
公司追索相关赔付金额”
11. 安奈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租
赁瑕疵物业的承诺函》,承诺“就公
司在上市前承租的瑕疵物业,若公
                                        是                   不适用
司在租赁期间内因租赁物业本身
的权属问题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
业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损失
及其他经营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
                             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
                             6 号),对我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义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

                                       12
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
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公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

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
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对
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认定我公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
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
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
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
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叶建中、
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业
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
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
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
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


       13
                           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
                           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
                           题予以关注。
                               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
                           针对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
                           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
                           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
                           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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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劲松




                              高若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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