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奈儿: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3-27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要约方式;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二)要约方式;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
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3)年内转让
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份的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 过
                                        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名称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3 月
26 日)》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