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奈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0-04-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奈儿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0755-23835259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若阳                   联系电话:0571-8763168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11 月 2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董监高职责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2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曹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
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
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是             不适用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3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安奈儿股东徐文利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
股意向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是   不适用
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4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
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 安奈儿股东安华达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
股意向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是   不适用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5
若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
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
工作。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4.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
具《关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
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承诺“本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本人将根据未来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
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           是   不适用
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本
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
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
到履行并使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
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
公众投资者道歉。”
5. 安奈儿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
诺函》,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是   不适用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时公开发行的新股。上述回购实

                                     6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6.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
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
诺函》,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法          是   不适用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 安奈儿股东徐文利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
息披露的承诺函》,承诺“《招股说
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
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是   不适用
规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 安奈儿股东安华达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          是   不适用
息披露的承诺函》,承诺“《招股说

                                    7
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
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9. 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王建青,以及作为实际控制人
亲属的主要股东徐文利(王建青胞
兄的配偶)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承
诺:本人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如有这类业务,其所
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
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
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
况,本人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等
业务纳入公司经营或采取其他恰
当的方式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          是   不适用
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
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人给予公
司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
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
是公平合理的。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
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上述承
诺在本人对公司拥有由资本因素
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
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
更或撤销。
10. 安奈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社
会保险补缴的承诺函》,承诺“若
应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
司因上市前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            是   不适用
而需履行补缴义务、承担任何罚款
或损失,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公司由
此产生的相关赔付责任,并不再向
公司追索相关赔付金额”
11. 安奈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租       是   不适用
赁瑕疵物业的承诺函》,承诺“就公

                                    8
司在上市前承租的瑕疵物业,若公
司在租赁期间内因租赁物业本身
的权属问题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
业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损失
及其他经营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9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未向基金投
                           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
                           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问卷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 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9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
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10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


       11
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
及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
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
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个
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12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
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
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 28 日)中
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
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
字盖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
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原因系国元
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13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 7.5%,低于 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认为拉夏贝
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
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1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
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
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认为深
冷股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
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
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
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15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 2018 年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 2018 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
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


       16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9]第 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
                           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 158 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
                           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
                           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劲松




                              高若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