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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奈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3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
查、查验和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
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授予权益的 1 名
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拟授予的股票期
权,且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
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7 月 31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3.52 万份股票期权。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书锦 林朝南 陈羽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