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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利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2017-06-23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
       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法》)和《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
       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
       依法履行职权。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3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4                                                 新增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5   原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告。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6   原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7   原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8   原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9   原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权登记日;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0                                             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1                                             新增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2   原 第 十 九 条 个人股 东 亲自出 席会 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息: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原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
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
                                     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一)代理人的姓名;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期限;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指示;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原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原第二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原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13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4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15   原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大会。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深
                                           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6   原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征集股东投票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17   原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     入有效表决总数。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
     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
     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
     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
     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
     事项的一切决议。
18   原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方式投票表决。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19   原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计票、监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0   原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21   原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决议通知中应列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决议的详细内容。
     容。
22   原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原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23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存,保存期限 10 年。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24   原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