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4-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利谱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雨华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蕾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
告。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章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
度、关联交易制度) 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得到有
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首发公
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345,764,000.00
元已存入专户存储银行,包括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
开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3,023.59 万元,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69,529,650.04 元(含
已结算利息)。2018 年度,每月由银行抄送
对账单,保荐代表人现场查询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
文件一致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018 年共召开 2 次,列席 1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018 年共召开 5 次,列席 3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018 年共召开 5 次,列席 3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保荐代表人于 2018 年 12 月 24-25 日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
经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承诺事项等情
况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要求上传至保荐业务专
区。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8 年发表的独立意见共 5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
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培训主题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等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25 日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
无
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
无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
无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承诺:(1)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是
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3)若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
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公司其他股东汤际瑜、南海成长(合伙)、曾力、百顺
投资、陈运、天利 泰投资、欧吉曼投资、王贡献、华澳创
投(合伙)、钟亮华、融创投资、余达、包能进均承诺:自
是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3、公司股东、董事周振清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是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建军、周振清、
朱东华、雷平宇、阮志毅、张建飞、王志阳承诺:在股份
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
是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公司承诺:(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是
会认定后的 2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
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
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
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张建军,其承诺如下:(1)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 是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
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
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
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程序实施。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
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以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当
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现金分红
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7.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 是
股价稳定预案。
8、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承诺:“若应有权部
门要求或决定,三利谱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或住房公积
金,或为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由 而承担任何罚 是
款,本承诺人愿意对股份公司因补缴或受罚款所产生的经
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偿。”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承诺:“如果发行人因租
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 是
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发行
人造成经济损失,张建军就发行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
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不因此遭 受经济
损失。”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向公司出具了《关
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 如
下: “本人目前没有从事、将来也不会从事任何直接或间
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以
任何其他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
的业务;若将来出现本人控股、参股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
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将在发行人
提出要求时出让本人在该等企业中 的全部出资或股权,并
是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出资或股权的
优先购买权。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如有)与发行人
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
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其他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何雨华 金 蕾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