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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
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份数量进行调整。



(二) 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实际授予共 24.88 万股,
与董事会审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的差额 19.643 万股不再授予,符合相关
规定,该等差异情况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本次授予构成法律障碍。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于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6.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7.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58 元,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3.15元/股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21.92元/股的50%。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按照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 35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24.88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11.58 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刘红路                      金永生                      宋昭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